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践教学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11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高等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验教学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企业和专家组织自愿组成。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三条 联盟宗旨:推进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验教学的深入合作和共同发展,研究和实践新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师实验教学能力,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建设校际互补、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优质的实践教学环境,拓展实验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实现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验教学资源的有效共享,提高利用效率、满足实验教学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条 联盟在教育部生物医学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联合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生物医学工程实验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 推动生物医学工程实验教学资源的共享应用

推动各成员单位特色实验教学项目的认定,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实验教学资源的多方共享机制。建立实验教学资源共享评价体系,提升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成效。

(二) 制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验教学指南

研究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趋势和专业教育需求,分方向制定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规范、质量标准、评价要素等系列化指南,推进结合学科前沿和社会发展的实验教学内容建设,探索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和体系。

 (三) 实施实验教学队伍教师能力提升计划

推进对生物医学工程实验教学队伍的培养培训,提升教师对先进教学方法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探索多种形式的新型实验教学模式,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探索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验教学人员的评价指标和体系,推动实验教学队伍稳定发展。

(四)建设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创新实践环境。

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创新实践教学环境建设,探索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和机制。推进成员单位建立基于共享、共建、共同受益的实践与实习基地,制定校企共建实践项目建设标准和认证体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推进可持续的专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估。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加入联盟条件:

(一)承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二)联盟接受拥有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高校为成员单位;接受具备为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教育能力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为成员单位;接受在高等学校的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方面有权威的专家组织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推荐会员单位联系人,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成为联盟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联盟活动;

(三) 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四) 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积极宣传并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 为联盟发展会员;

(四) 为联盟的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会员单位如有以下情形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违反联盟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联盟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二) 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的议事机构为理事会,首届理事会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委派,后续各届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通过推荐选举产生。原则上各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参选理事,对联盟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经理事长会议提名,可以增加理事人选。

第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联盟设立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项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主任委员的确定及撤销由理事长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 审议和批准联盟工作计划;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联盟运营,主持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联盟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

(四) 完成联盟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长会议提出提案,经联盟理事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生效。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修订草案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为生物医学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南大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验教学联盟

理事会

2019年1月9日